商务部日前公布了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单模光纤) 进行的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存在倾销,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4年6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单模光纤,包括G.652A、G.652B和G.652C)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美国康宁公司16%,美国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46%,其他美国公司46%;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7%,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32%,其他韩国公司 46%;所有日本公司46%。
商务部的裁决规定,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算价格从价计征。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这一反倾销诉讼是商务部应我国光纤企业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和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的请求于去年7月1日开始立案调查的,这是我国通信领域反倾销的第一个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