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是一个建立在国际贸易规则基础上的贸易体系,加入WTO后不仅仅是单纯的市场开放和贸易问题,还将对政府职能的电信监管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充分利用加入世贸组织后三至五年的过渡期,抓紧做好电信管制的政策调整和机构建设,尽快提高适应能力十分重要。
WTO框架下的《基础电信协议》指出,监管机构是与任何基础电信服务提供者分离的,并对其没有责任。我国目前独立管制机构尚未真正形成,而面对进一步开放的电信市场和国内外竞争局面,政府管制的力量、方式、手段等均较薄弱,依法行政面对诸多问题。加入WTO后,应该说对电信监管机构的管理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一、首先对电信立法和完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措施提出明确要求。
对照WTO法律体系框架中的原则和规则,我国电信法制建设存在较大差距,呈现出较大的不适应性。
1.对电信立法的要求。根据WTO规则和中国政府所作出的承诺,受影响的主要是现行电信法规及规章中有关外资准入与管理或待遇的规定(包括扩大电信开放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电信立法及电信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措施的修订与完善方面。凡是市场保护依赖程度较高或垄断性经营较强的行业,相关的法规、规章的变化会较大。我国目前制定的电信法规及规章方面基本符合我国现行电信业经营和管理体制,但与电信国际规则不完全一致,中国加入WTO后将逐步改变电信业现行的经营管理与立法状况。入世后,除了WTO的货物贸易国际规则外,中国还将同时实施WTO下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这必然对我国正在制定的电信法产生重要影响。例如,需要取消“TRIMS协议”所禁止采取的投资措施,按“TRIPS协议”规定的国际标准实施WTO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按照GATS所规定的“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原则”,以符合或执行这些国际协定所确定的规则。
2.对法律适用的要求。加入WTO,按WTO规则办事,这是WTO成员国应尽的国际义务。因此,在法律适用方面,入世对我国电信法制建设的影响体现为行政机关如何确保WTO规则在我国得以实施。根据我国法律制度中关于国际条约适用的规定,国内立法与我国加入或缔约的国际条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且,条约的规定可以在国内直接发生效力,不需要转化为国内法规。此外,对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相冲突的情况,我国法律采取了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原则。
根据WTO规则的内容,我国电信监管机构在今后的行政管理过程中适用的WTO规则主要有:(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TRIPS协议第二部分详尽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标准,第三部分详尽规定了具体的执行程序和措施。(2)有关非关税壁垒的协议。WTO协定中有一些针对非关税壁垒的协议,主要用以处理各国可能对贸易造成障碍的技术管理和法律方面的问题。(3)对政府运行机制的要求。WTO为各成员国提供了普遍适用的法律体系框架,要求各成员国一律接受该法律体系框架中的原则和规则。WTO法律体系框架规范的对象是各成员国政府,并对实际运作提出明确要求,就电信监管而言关键是如何调整职能,以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
目前电信监管的运行机制不适应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思想观念和管理方式方面。WTO法律体系框架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要求按法律规则办事。而目前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仍是较普遍现象,一些工作人员习惯于按政策、文件和行政指令办事,轻视法律法规的作用;管理手段陈旧、落后,缺乏公正和活力,远远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务实、高效的运作原则。二是行政管理职能方面。对照WTO规则要求组织构架应能顺应行业发展大势,而现行电信监管机构职能及执法队伍的力量很不相适应,这就要求尽快完善职能,诸如独立监管机构、普遍服务基金、行政执法体系等。当前尤其对电信监管人员素质的要求将越来越高,在拥有技术、法律和经济专长人才的同时,还要培养一批适应入世需要、熟悉了解WTO游戏规则的电信监管高级人才。
二、电信监管的目标要从简单的破除垄断转变为维护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
我国电信行政管理总的思路是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但加入WTO以后,外资的进入将从根本上改变电信市场的基本形态,对于中国电信业来说,首要的问题,已不是有没有竞争的问题,而是如何通过有效的竞争尽快提高中国电信企业的综合实力,在与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竞争中生存与发展的问题。因此,政府监管目标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从简单的破除垄断、引入竞争转变为按照国际规则和对外承诺维护电信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领域的协调发展,保护民族电信业的正当利益。
三、管制模式要从非对称管制转变为对称管制。
在市场开放的初期,为防止原有的垄断企业滥用其优势地位,排挤和压制新的竞争者,世界各国一般都采取非对称管制的方法,对原先居于垄断地位的主体电信企业采取严格的限制措施,来扶持新的市场加入者,以期尽快形成有效竞争的局面。但需要指出的是,世界主要国家放开国内电信市场的时间大多数都早于基础电信协议开始生效的1998年,也就是对内开放早于对外开放,所以这一政策的受惠者主要是本国的新兴电信企业。中国电信业自1993年起开始逐步对内开放,电信业务市场远未形成有效竞争的局面。为此,近年来国家加大对电信业的改革力度,以便其尽快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加入WTO以后,我国电信市场环境将发生很大变化,新的市场加入者主要是外商投资企业,与这些企业相比,中国现有的各电信运营企业,无论是在技术、资金和经营管理方面,基本上没有太多的优势。在这种形势下继续采取非对称管制的模式,不仅会削弱民族电信业本来就不够强大的竞争实力,而且不利于维护真正的公平竞争。在外资管制上,政府对资费的不对称管制将逐步取消,各运营商的利润将趋向平衡。
因此,加入WTO后,由非对称管制走向对称管制,在普遍服务、互联互通、资费管理等方面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市场参与者,保证主体电信企业公平地参与竞争。
四、电信监管重点要从严格控制市场准入转变为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信息产业部和各省、市、自通信管理局成立以后,管制的力度逐渐加强,管制的重点是严格控制市场准入。加入WTO以后,我国很快出台了外资投资电信企业管理办法,外资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自由进入中国市场,继续采取严格的市场准入政策,限制的只能是国内资本,这样既不合理,也没有必要。入世以后,电信监管的重点应转向依法规范电信企业的市场行为,维护电信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电信市场的公平竞争。政府制定政策及规章应遵循“对外不歧视”和“对内不歧视”的原则,营造与“国民待遇”等世贸组织规则相适应的公正、公平、透明度高的市场环境。
五、建立健全行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作用。
随着我国通信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管理、企业运营和外部环境都发生很大变化。入世后,电信监管的基本职能是搞好宏观调控、市场监管,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参与行业管理,履行行业自律职能,是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WTO的必然趋势。今后,原由政府直接出面管理的许多具体事项,如行业标准的制定、服务质量的监督、培训、考核、发证、年检、评比、质量认证等,可以交由行业协会承担;行业统计、行风检查及部分处罚权等,可委托行业协会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