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国际接轨的草稿
信息产业部高层领导在对外界表达《电信法》未来出炉时是这样形容的: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的法律。
为迎接中国加入WTO,2000年9月国务院颁布并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随着《电信法》立法脚步加快,这部法律如何更好地延伸中国政府对WTO精神的贯彻,也成为一致瞩目的焦点。
根据中国加入WTO时签署的《中国加入议定书》中《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对与通信服务有关的内容,《基础电信协定》给出了保护竞争的六项基本原则,对主导运营商进行了约束。
遵守六大原则的痕迹,在起草《电信法》专家的草稿里屡见不鲜,这份讨论最新版本《电信法》草稿的报告如实记录了中国电信业各方人士对WTO有关精神的探索和遵循。
许可证发放保持透明
未来的《电信法》草稿可能对一些特殊许可证实行拍卖和招标的方式,以确定许可证获得者。这里所指的是经营许可证有数量限制的,这自然而然容易让人联想到中国3G牌照的发放问题,3G牌照显然是一项有数量限制的经营许可证,但《电信法》最终会不会采纳“特殊许可证拍卖和招标”这一条款,对未来3G牌照的发放方式有一些影响。但专家预测,即使《电信法》最终采纳了这一观点,3G牌照如果早于《电信法》出台之前运营商也可以规避这一条款减少获得3G经营许可证的风险。
获得许可证,如果只是高挂楼阁,那么也存在被取消的风险。有关专家对取得许可证但不在规定时间内开展电信服务的经营者,建议实行撤销许可证的制度。第一类及特殊第二类在60天内、一般第二类在30天内未开展相关电信服务的,电信监管机构有权利撤销其经营资格。这些对照WTO的《基础电信协定》,纲要精神都是相当符合的。
不允许交叉补贴
WTO的《基础电信协定》中规定不允许有反竞争的交叉补贴。《电信条例》42条对此也作了相应规定。同样的,据专家透露,目前的《电信法》草稿里也有这样的条款存在。
这个条款显然不仅对试图进入中国的外资有利,对于中国未来可能形成的几大全业务运营商也是把“双刃剑”。事实上,在不拆分现有运营商格局的情况下发放全业务牌照,那么极可能固网和移 动业务的寡头会利用其在长久经营领域获得的收益对新增业务进行补贴,而新兴运营商及可能因为财力问题无力交叉补贴支撑业务开展,从而形成新一轮垄断。而这应该是违背电信业改革初衷的。
WTO重视互联互通
《基础电信协定》中对于互联互通也提出了相应规定。
《电信法》草稿根据中国国情,对互联互通问题做了适当的补充要求,对于影响电信服务顺利提供及互联可能不公平损害第一类电信服务经营者利益的,可以不必提供互联互通。但同时各方面的知情权也得到了相当的保障,原来只在运营商之间存在的一些互联互通规程,今后必须向社会公布。
对于现在一些用户反映不同运营商之间拨打电话号码显示不全等问题,今后都将可以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普遍服务应中立
中国加入WTO之后并不是淡化电信普遍服务,相反,在许多电信非常发达的国家,在竞争环境下,电信普遍服务做得越来越好。随着新技术、新业务的增多,普遍服务的内容不断升级。但近几年,中国电信普遍服务在有些地区出现了一些滑坡现象,比较《电信条例》更为进步的是,《电信法》有望为电信普遍服务辟出专门的法律章节。
所谓电信普遍服务,是指保证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全体公民,都能够以普遍可以接受的价格,获得语音或者其他最基本的电信服务。而包括所有第一类和第二类的电信服务经营者都有提供电信普遍服务的义务。偏居边远地区的居民不必担心的是,国家法律将规定以普遍服务方式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应当不低于国家电信监管机构的电信服务标准,这意味着在中国任何地方享受的语音及其他基本服务质量应该是同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