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根据自身的发展环境和发展条件,在电信监管体制上选择了行政统一协调管理的模式,与欧美国家采取的独立监管模式不同。中国电信监管体制具有以下特点:1.信息产业部是电信业的行业监管部门。信息产业部对通信运营业和电子信息业实行综合协调管理。信息产业部的电信监管职能包括经营许可、电信资费、竞争行为、服务质量、互联互通、普遍服务、稀缺资源、技术标准等内容的管理。2.电信业的重大决策由国务院审批,如电信业重组、基础电信资费的调整等。3.信息产业部在行使行业监管职能时要与国务院其它部门合作。如基础电信资费调整要征求价格主管部门意见,设立普遍服务基金要经过财政部的审批,制定行业标准要遵循国家标准管理部门的规定。4.信息产业部在电信监管中可能面临目标冲突。政府是基础电信企业的股东,不仅与在位运营商存在利益关联,而且在目前的体制下还直接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信息产业部虽然不参与国有资产的管理,但是由于它是政府的一个部门,并受到传统体制的影响,往往要兼顾相关的目标。
合理的监管是电信竞争的基础。在电信业的改革过程中,电信监管部门也在不断调整变革。1998年建立了统一协调管理电子信息业和通信运营业的信息产业部并完成政企分离、政资分离的改革。其后,信息产业部在管理目标、手段等方面也在不断的改革创新和调整,并在较短时间内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基本适应了新的市场结构的变化。
由于历史和环境的制约,当前电信监管在体制上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深入研究:
政府职能的冲突。引入竞争必然会触动在位运营商的既得利益。以移动业务为例,增加新的市场准入可能会冲击在位运营商的市场地位,给移动运营商的股东,包括政府及其它股东,带来直接的损失。如何平衡公众利益与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是一项现实而又困难的选择。
监管部门的能力不足。产业环境的变化和电信市场改革的步伐很快,行业监管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需要时间来重新认识新的监管环境和建立新的监管思路。由于资源和行政体制的约束,行业监管部门在基础设施和监管能力上没有作好充分准备。
监管范围太宽。由于市场结构还处于改革过程中,放松管制要逐步进行,这导致监管部门监管的范围太宽、目标太多。监管范围过宽导致资源的紧张和重点不突出。
电信监管体制的矛盾对电信竞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存在不适应产业环境的变化趋势的现象。技术发展促进了网络和业务的交叉和融合,当前在业务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严格市场准入和资费政策不适应技术发展的趋势,限制了市场的竞争,也限制了运营企业合理配置资源的空间。
存在不适应市场结构的变化趋势的现象。对于市场竞争不断增强的业务,政府的管制应适当增加弹性。例如移动资费的管理由于缺乏弹性而对在位和潜在运营商的行为产生了不利影响,实际上政府也没有真正管住,严重损害了政府监管政策的严肃性,鼓励了违规行为。在市场竞争程度不断增强的背景下,互联互通和普遍服务问题的紧迫性更加突出,成为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关键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