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应广大读者要求,本期特刊出《WTO新一轮电信谈判》,以帮助大家增长知识、拓宽眼界、把握趋势

在2000年2月25日开始的GATS2000谈判过程中,许多成员不但提交了“水平承诺”(注:类似名词解释详见本报系列讲座),而且还提交了各部门的具体减让承诺要价。比如,澳大利亚提交的建议中涉及《参考文件》的全面承诺要求、费率结算问题以及取消市场准入限制等;欧盟也提出减少市场准入限制,各分部门都作出开放承诺以及取消卫星服务等最惠国待遇豁免等;美国还提出电信运营商和网络的全面私有化目标、全面承诺电子商务所涉及的各服务领域的开放等要求。

对提交到谈判议事日程的方案建议进行归纳后,主要有几个问题,这些问题有过去在谈判中就出现了而现在一直在谈判的内容,也有新近提出的内容。

尚在谈判的议题

就过去谈判的问题而言,主要集中在四个焦点上:

《参考文件》的全面承诺———由于在1997年《基础电信协议》中,有些成员没有全面承诺电信管制原则的《参考文件》,而是作了部分修改后承诺。所以,全面承诺《参考文件》成为新一轮谈判的主要问题之一。

取消市场准入限制———这是大多数发达国家成员提出的“要价”。其主要内容有:扩大部门或分部门的覆盖范围并对服务贸易四种方式的全面承诺;取消对运营商数量的限制;取消对外商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限制;放宽对电信服务技术应用类型的限制;减少过渡时间等等。

取消最惠国待遇豁免———最惠国待遇豁免是9个成员在《基础电信协议》中提出的要求。新一轮谈判将要求这些成员逐步取消最惠国待遇豁免,使所有成员都享受服务贸易的最惠国待遇。

取消本地居民要求———有些发展中国家对外资公司的经理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本地居民要求。新一轮谈判要求这些成员逐步取消在服务贸易中对服务人员本地居民的要求。

新议题

根据各国提出的谈判建议,可以看到有些新议题已经出现在谈判桌上。这些问题过去在谈判中没有提出或仅仅是在最后一轮谈判中才开始酝酿。这些新议题有国际结算费率问题、互联网对等接入问题、电子商务与GATS规则和所有服务部门承诺的关系问题、电信业融合对GATS规则的影响问题以及对《电信谈判的附件》与《参考文件》等文件内容的修订问题等等。

国际结算费率问题来自基础电信谈判小组的报告。报告显示,有五个国家针对结算费率问题提出了最惠国待遇豁免。根据现有国际电信规则确立的结算费率体系,通常费率结算是采用终端国际话务量的办法,这个费率结算不同国家之间有差别。为了避免还有国家提出最惠国待遇豁免要求,基础电信谈判小组达成以下谅解:一是确保如果继续采用这样的结算费率,不会引发WTO成员求助于争端解决来处理这种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行为;二是要在新一轮谈判时审议这些最惠国待遇豁免。

显然,结算费率问题必然是一个讨论议题。基础电信谈判小组在过去的谈判范围中,本来准备把结算费率问题包括在内,当时遭到大多数国家的反对,最后基础电信谈判小组不得不放弃。在WTO谈判中如果把结算费率作为谈判内容,就意味着结算费率应该遵守透明度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这就是说,首先,公开进行结算费率的双边谈判,将此作为应履行的义务;其次,如果一个成员运营商希望给两个外国运营商的结算费率有所不同,则应该允许这个国家将其列入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中。

互联网对等接入问题是另一个讨论议题。由于互联网爆炸性的增长,又一个不是基于成本的结算费率问题出现了。众所周知,全球互联网是从美国发源起来的,因此,几乎所有国家的互联网都与美国的骨干网进行了连接。但是,由谁来承担连接费率,一直是在争论中的问题。目前是由与美国连接的一方全部承担费率,美国则一点也不承担连接费率。美国的理由很简单,互联网是他们发起的,其他国家与他连接是其他国家自己愿意。这种结算费率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况,用结算费率体系中对半分摊费率的办法,即各付50%的费率。这样对电信内容大量出口的美国就不公平。

第二种情况,在双方对等使用互联网的情况下,那些与美国骨干互联网相连的国家承担与美国网络点对点连接的全部费用,即100%地承担费率。而事实上,美国的互联网提供者也同样使用这样的连接为其用户提供服务,即从其他国家进口电信内容。这样做就对这些与美国相连接的国家不公平,等于无偿地向美国提供出口电信服务内容。

因此,结算费率问题自然在逻辑上引发了互联网对等接入中费率计算的问题。以上这两种结算费率方式都很难达成一致,还有待进一步讨论、谈判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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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英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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