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要把这块业务放在最早谈,不仅仅因为这一块提供的服务离手机最近,也因为这块业务最近正受到来自法律的挑战,这个问题下面会仔细谈到。
所谓手机扩展短信业务,说的简单一些,主要就是通过发送短消息来修改用户的手机的开机画面、铃声使手机变得更为个性化。目前来看,因为这块业务进入门槛低,只需要几张图片几手MIDI,所以这块业务的竞争是最最激烈的,几乎所有的SP都提供了相关服务。
而提供服务的形式目前有两种:第一种,网站式。也就是建立一个网站(或者利用以有的网站)把自己所拥有的所有的图片和MIDI资源都放到网站上去,让用户通过浏览网站来进行选择,选择完毕之后便直接发送到选定的手机中去。目前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是大型的SP,比如搜狐、新浪、灵通、神通助理等;第二种模式则是传统目录式,也就是把自己的资源都印在报纸或者杂志等传统媒体(使用网站式的SP在广告中一般也会同时使用这种方式,但不是主要手段),用户通过发送特殊的代码来获得想要的服务。
网站式的优点有两个,第一是容量大。无论SP手中掌握了多少的图片或者铃声,都可以把他们送到自己的网站上去。第二是操作容易,首先面对那么多的资源,SP利用网站可以分门别类方便用户的查找,而且可以提供检索手段方便用户。当用户选择完之后,按下一个按钮便马上可以在手机上获得需要的东西了。缺点在于成本比较高,毕竟建立一个像样的网站并且长期维持下去没有个几十万甚至上百万是不行的,而且它只能够面对那些已经上网的用户。相比之下,第二种模式的缺点恰恰是前者的优点,优点也恰恰是前者的缺点。
对于传统目录式来说,受限制于购买的版面,在一个版面上能够刊登的图片和铃声数目与其实际能够提供的数目相比较是极其有限的,这就限制了用户的选择范围,很有可能用户因为找不到自己喜欢的图片铃声而弃之不理。与此同时,必须通过发送固定代码到SP来获得服务的方法对于很多贪图方便的用户来说实在不太方便,同样可能会成为用户放弃选用的理由。当然,凡事有利有弊。对然使用目录式有种种的不便,但是她最大的好处就在于价格低廉,你也许没有足够的资金去建设网站,但是你只要有钱购买报纸杂志的广告位,同样就可以进入这个行业,也就是说门槛很低。另一个好处就在于这个社会中手机用户可能没有上网无法使用网站式的服务,但是几乎不可能不看报纸,他们要想使用手机扩展短信服务,必然能够选择的就只是使用目录式的SP。
从长远来看,网站式在绝大多数场合战胜目录式的SP应该是一个预料中的优势。因为网站式虽然成本高,但是这笔钱对于搜狐新浪们只是一个小意思;而在使用上的便利性会让大多数的用户在价格相等的前提下选择网站式的服务。而目录式的SP们只能暂时依靠降价(同时降低收益)或者依靠不上网的手机用户维持下去,但是伴随上网的人越来越多,这个市场萎缩是必然的,更多的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而眼下,版权问题的杀出却成为了这些目录式小型SP们的催命符。根据媒体报道,日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负责人称,目前网上提供下载的手机铃声多是音乐作品,比如流行歌曲、民族乐曲等,虽然被制作成电脑MIDI的形式,但也属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因为这依然属版权意义上的使用,属于在网络上公开复制和传播音乐作品的行为。而依据著作权法,公开使用就应付版权费,否则就是对著作专有权的一种侵害。因此,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收取手机铃声版权使用费是合法的。
目前音乐版权协会的消息是,版权使用费将按照SP对应业务收入的20%来进行收费,那么按照当前比较普遍的0.5元/首下载来计算,移动用户每从ICP的网站下载一首音乐铃声,版权协会便可以从中收取0.10元。这还不是最要命的,还有一个附加条款:单曲音乐每年的版权费不低于100元。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小SP提供的音乐下载量有2000首,那么一年至少在音乐版权这一项就要交费20万!光是这笔版权费用就足够把那些主要使用目录式服务的小SP们赶出市场去。
当然,目前关于音乐版权的问题还没有最后的定论,笔者相信最后的结果很有可能就直接决定了今后市场的格局。如果附加的100元起征的条款没有通融的余地而且严格执行的话,那么小SP必死无疑。即使是大型的网站式的SP来说,今后的日子也绝对不好过。如果不能够扩大市场份额,有足够的发送量的话,很有可能因此沦为为音乐版权协会打工。事态今后如何发展,我们必须拭目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