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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

电话吸费证据缺乏用户维权切忌盲目

出处:通信世界 作者:金青 2008-05-30 05:01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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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半年时间里,“回拨响一声未接电话就会被吸取几十甚至上百元的话费”被诸多媒体、部分网友炒作得沸沸扬扬,政府有关部门出面澄清事件,又成为矛盾的新指向。

  在过去的半年时间里,“回拨响一声未接电话就会被吸取几十甚至上百元的话费”被诸多媒体、部分网友炒作得沸沸扬扬,政府有关部门出面澄清事件,又成为矛盾的新指向。

  吸费实例在哪里

  有观点认为,电信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对“回拨未接电话被吸费”的说法不一致,公安部门防诈骗专家称吸费案例的确存在,不然不会无故进行温馨提示,电信监管部门澄清事实的理由不成立。此观点的形成与近年来发生的移动信息服务纠纷有很大的关系。

  大家忧虑的“高额吸费设备”,据传是通过卫星转接器,自动转接到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产生高额话费。但按照我国电信业务有关规定,无论用户所拨打的电话呼转到何地,接通后主叫用户只需要支付从主叫号码到所拨打的号码之间的通信费,而被拨打号码的用户则需要支付从被拨打号码到其设置的呼叫转移号码之间的费用。因此,对用户而言,并不需要关心所拨打的号码呼转到了哪里,因为用户只支付从自己号码到拨打的电话号码之间的费用。

  从媒体报道的案例可以看出,非正常未接电话有三种:一是商家诱导用户回拨电话进行广告宣传;二是不法分子诱导用户回拨电话进行六合彩等信息宣传;三是违法犯罪分子诱导用户回拨电话进行诈骗活动。

  不少人电信用户被呼悠,混淆了不同性质的电信费用,即国外声讯费用、正常话费(本地话费、国内长途话费、国际话费)、信息费用。按照国家对电信业务有关规定,各种电信费用、信息费用是要严格区分标明的。自认曾因回拨未接电话而被吸费的电信用户或接过办类似案件的执法人员,是否应考虑提供被吸费电话的话费清单,以便于进一步查处呢?因为证据是最能说明事实,电信用户可以随时通过多种形式查询到最近5个月的话费清单。

  大家应注意到这样的一个事实:尽管不少媒体报道电话吸费(高额)案例真实存在,但至今没有一个案例表明被吸费之事,即或向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投诉,或到电信监管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或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是否存在利益链

  有观点认为,公众之所以对“回拨未接电话被吸费”之事深信不疑,媒体的报道、违法犯罪分子的宣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曾有一段时期,关于“回拨未接电话被吸费”的报道铺天盖地,加之有人在互联网上堂而皇之宣传“加值付费通业务平台”,公然招收加盟商,兜售所谓的“回拨未接电话吸费”设备。

  有媒体还“揭示”了“回拨未接电话吸费”的五级利益链及运作方式,并加以详细描述。一级单位就是设在中国台湾和美国总部的声讯台,二级单位是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三级单位是负责出售电话群拨器的台湾某公司,四级单位是电话回拨加盟商,五级单位就是广大普通手机用户。当用户回拨未接来电后,电话将被转接到国外高收费平台,每分钟产生最低50元的话费。获取的利益由前四级单位分配。

  所谓的“五级利益链”是媒体记者通过电话从“回拨未接电话吸费”代理商处得到的,仅仅是“回拨未接电话吸费”代理商的一面之词,媒体记者没有也无能力做进一步调查核实。客观地讲,媒体毕竟不是电信技术专家,也没有执法权,调查的深度受到限制是可以理解的。在没有实例证明的情况下,诸多媒体不断转载“响一声未接电话被吸费”的报道,并且把“响一声电话”的罪过都引向电信运营企业,反而淡化了对“回拨未接电话吸费”真相的深究。

  前面已提到,目前还没有发现“回拨未接电话被吸费”实际侵权案例。没有受害人(被“高额吸费”的电信用户),也就没有利益来源,所谓“五级利益链”说法没有事实基础。

  “吸费”为何种性质

  有观点认为,新闻媒体报道的“电话吸费加盟”是真实存在的,因为记者以欲加盟者的身份与该宣传者进行了沟通,亲身核实了电话吸费一事。但事实真如“电话吸费加盟”代理商宣传的那样,能够给加盟者带来丰厚的“收益”吗?对此持有不同意见的记者和互联网上宣称正在开展“电话吸费加盟”的所谓代理商联络,以付费加盟为噱头,主动提出要他们利用所谓的高科技设备“吸”走记者手机中的话费,但对方均以各种理由予以回绝。

  不过,通过对电话吸钱加盟宣传的分析,还是可判断存在以下三种可能的情形。一是“电话吸费加盟”代理商利用所谓“欲加盟者”求财心切的心理,骗取“欲加盟者”的钱财。由于加盟者出于不正当目的,上当受骗后也不好报案,因为欲加盟也有受到处罚的可能。二是确如“电话吸费加盟”代理商宣传,回拨电话确实能够为代理者带来收益。三是制造电信用户回拨话务量,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具体为何种利益,暂时还不能做出判断。

  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由于一直没有实际案例(至今也没有电信用户投诉或申诉),因此,第二种情况暂时可以不考虑。第一种情况明显属于诈骗行为,第三种情况属于何种违法行为还不能定性。

  可见,“电话吸费加盟”属于诈骗行为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嫌疑较大,而且“电话吸费器”或“电话吸费加盟”代理商一直拒绝和“欲加盟者”或“买主”见面,调查难度不小。但弄清“电话吸费器”或“电话吸费加盟”的真相,又是定性“吸费行为”的前提,这就需要公安等执法机关深入调查,毕竟查清事情真相是处理“电话吸费加盟”问题的关键。

  如何确定管辖

  有观点认为,电信用户支付了几元的话费(或信息费用),和被诈骗几十元、几千元的性质是一样的。这种观点是可以理解的,但只有正确把握二者之间的区别,才有利于解决问题。

  移动信息服务企业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与违法犯罪分子从事诈骗行为在性质上是不同的。移动信息服务企业从事的信息服务行为是合法的,但经营行为不够规范,属于民事、行政管理范畴;而违法犯罪分子的诈骗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属于行政管理、刑事范畴。前者属于电信监管机构整治的内容,而后者属于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的对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笔者认为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有两条:一是鼓励真正遇到因回拨未接电话被吸费的电信用户勇于举报,并出面作证,协助执法机关调查;二是公安等多家执法机关联合调查,努力查清“电话吸费加盟”真相,并视“电话吸费加盟”、“销售电话吸费器”行为性质(是属于诈骗,还是其它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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