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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用户状告电信侵权 充值卡过期谁来买单

出处:长江商报 作者:邓辉 2008-01-14 09:46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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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了一张100元的小灵通充值卡,却因超过期限不能使用,消费者以100元购卡款遭侵吞,将湖北电信武汉分公司告上法庭。

  购买了一张100元的小灵通充值卡,却因超过期限不能使用,消费者以100元购卡款遭侵吞,将湖北电信武汉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00元购卡款。这是武汉首例用户状告电信侵权案,将于明日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电话充值卡过期不能使用

  今年64岁的易春华诉称,2007年1月3日,他在武昌区紫阳路电信营业所花100元购买了一张小灵通充值卡。买卡时电信正做活动,购买100元充值卡赠送10元话费。10天后,他准备充值时,却被告知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充值,该卡已作废,100元购卡款不能返还。

  易春华认为,他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充值,只能产生不获得其赠送10元话费的法律后果,电信公司不应当、也无权侵吞其100元购卡款。

  2007年2月,易春华将湖北电信武汉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电信返还非法侵吞的购卡款100元,并退还给其他持卡人未能有效充值而被非法侵吞的购卡款,还向他公开赔礼道歉。

  电信公司称没有违约

  2007年10月8日,此案在武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湖北省电信公司武汉分公司辩称,与易春华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合同关系,该合同依法成立,电信公司的行为并不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虽然电信公司在充值卡上设置的有效期属于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性质,但并非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不构成对原告消费者权利的侵犯。

  一审法院驳回返款请求

  2007年10月10日,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易春华取得小灵通充值卡的同时,与电信公司形成了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

  易春华是用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电信公司提供等价的电信服务,该卡约定有效期至2007年1月10日,且用红色标识醒目提醒,该有效期应视为合同的附终止期限。易春华在有效期届满而未充值,导致未尽合同义务,故其丧失了享有电信公司在有效期内提供电信服务的权利,其责任后果理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一审法院对易春华要求判令电信公司返还小灵通购卡款100元,通过媒体向其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易春华认为一审判决使用法律不当,提出上诉。

  专家观点

  电信公司应返还100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黄勇认为,小灵通充值卡附有期限,并规定“此卡一经售出,恕不退款”是霸王条款,属于无效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黄勇认为,消费者购买充值卡,实际上和电信部门达成一种合同关系,电信公司不得以单方意思免除自己的义务。即使使用期限已到,这卡上的100块钱也属于消费者,不应该归电信公司,电信公司应该将这笔款返还给消费者。

  争议焦点>>

  充值卡内100元钱归谁?

  易春华认为,充值卡中100元金额应当是消费者享受电信服务的预存话费,对电信部门来说属代消费者保管的预收款,购卡未充值或者充值未消费或消费后的余额,理应属于消费者而不属于电信公司。

  “充值卡有效期内使用”是霸王条款?

  易春华认为,电信公司在充值卡背后所附的是格式合同,而规定充值卡的有效期,造成卡里明明有钱却不能使用,明显是“霸王条款”,也违背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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