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以后,外资的进入将对我国电信行业的各个领域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但实际上,入世对中国电信业产生的最大冲击并不在电信市场本身,而是我国电信业的监管框架。
第一,目前普遍存在着不对称管制政策。在一定时期内,当存在巨大的市场准入壁垒时,利用这样的政策促进有效竞争的实现是必要的,但这样的政策也会给电信业乃至整个经济带来巨大的扭曲,给受到保护的运营商带来不良的激励,更重要的是,这样的政策可能固化为未来改革的阻力。
第二,我国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很不规范,在开放的新格局下,这样的社会目标的实现面临很大的挑战。世界上所有国家,不论发达程度如何,都承诺普遍服务这一政策目标。作为一个追求公众利益的政府,我国也应该如此,而且电信协议也允许成员国承诺这个社会发展目标。但加入世贸组织后,普遍服务目标的实现面临着很多困难:一方面,我国普遍服务义务的责权利不够明确,普遍服务运营商缺乏相应的激励;另一方面,竞争加剧后,传统靠交叉补贴维持的普遍服务融资机制,既无法维持,也不公平,因此须按照基础电信协议的要求进行改革。
第三,我国价格监管方式还比较落后,难以适应入世后电信市场竞争新格局的要求。目前我国电信成本的核算还不很规范,导致电信资费、互联互通价格乃至未来非捆绑网络元素价格的管制缺乏相应的依据,为未来的争议留下隐患;另外,在已经引入竞争的新形势下,电信资费的管制缺乏灵活性,难以满足运营商的激励相容条件。须指出的是,从根本上讲,目前这种落后的监管方式与我国电信行业的产权制度密切相关,如果不解决运营企业的产权扭曲问题,监管的难度将越来越大。
总之,现有的电信监管框架难以应对入世带来的冲击,为此,我国必须加快电信监管改革。首先,尽快颁布《电信法》。颁布《电信法》的主要目的并不仅仅是固化现有的监管规则,而是把电信监管纳入法制的轨道,同时为一些重大问题的突破提供一个契机,如电信竞争和开放政策的进一步调整等。其次,尽快建立和完善监管会计及审计制度体系,使价格管制符合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在这个基础之上,尽早对现行的各种资费政策进行调整,消除不必要的扭曲,特别是尽早取消不必要的非对称管制政策,防止无效的市场准入,避免加入WTO以后,外商进来搭我们的便车。另外,须改进现有的普遍服务政策,做到既能合理补偿普遍服务义务的具体承担者,又要使所有运营商都合理分摊普遍服务的成本,只有这样,才能使政府对于普遍服务目标的承诺从容面对入世的冲击。为此,应该尽快建立普遍服务基金,保证普遍服务目标的有效实现。再次,应该尽快采取措施,防止现有的具有保护性质的市场结构在未来产生无效的市场准入。最后,为了减少运营商的行为扭曲、提高监管效率,应该尽快进行电信企业的产权改革,最现实的办法是通过引入民营资本,改进运营企业的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
入世后,我国承诺对电信市场采取逐步开放的策略。这将给予国内企业非常宝贵的一段时间适应未来新的开放和竞争格局。我们应该利用好这样一个缓冲期,在抓紧时间进行企业改革的同时,进一步推进现有电信规制框架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