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庞某在某通信设备公司购买了一款摩托罗拉手机,后手机出现故障,经过维修、更换新机问题仍没解决,庞某要求退款遭到拒绝后将该通讯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南开区法院一审判令被告公司返还原告购机款51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获得质量保障。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消费者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保障质量、性能、用途等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本案被告给原告重新更换的手机在7日内出现故障,且经维修部门检测非人为损坏,并已退回生产厂家,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购货发票载明的金额退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故做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