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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

评论:漫游费无须听证应直接予以取消

出处:信息时报 作者:佚名 2008-01-04 11:31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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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笔者看来,人神共愤的手机漫游费,不该再举行什么“上限标准”听证会,而应该直接取消。

  国家发改委和信息产业部1月2日发出公告,拟于本月中下旬在北京举行“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听证会。本次听证会代表由消费者代表、经营者代表、专家学者代表、有关部门代表组成。消费者代表委托中国消费者协会推荐产生。

  尽管世人皆知国内漫游通话费极不合理,但它仍与消费者朝夕相处十余载,雷打不动。如今,在社会各界的多重压力下,垄断巨头终于低下了高傲的头,开始着手让利于民了。然在笔者看来,人神共愤的手机漫游费,不该再举行什么“上限标准”听证会,而应该直接取消,理由有以下四点——

  首先,漫游费的收取于法无据。当然,电信运营商坚称收取手机漫游费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其所说的依据只是1994年原国家邮电部某个司出台的文件,这个所谓文件,在主管电信资费的信息产业部官方网站上,是找不到的。对此,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由司一级机构发布的未经公示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没有成本,何来收费?去年,北京邮电大学教授阚凯向公众曝出了手机漫游的“惊天秘密”:所谓的漫游费,只是由网络传送几个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比普通电子邮件还简单的信息,“一部手机一年的漫游成本,也就是1分钱”。而现行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是:移动电话预付费业务上限标准为0.80元/分钟,其他上限标准为0.60元/分钟。按照价格法对商品和服务项目的成本至上定价宗旨,很明显,现在的手机漫游费标准不是降低或设限的问题,而是应当直接取消的问题。否则,就是对法律的漠视。

  第三,取消漫游费,是与国际“接轨”。美国多年来实行的是全国全网同价,不但没有漫游费,连国内长途费都没有;2007年10月,欧盟各电信运营商废除了欧盟国家之间的手机跨国漫游费,欧盟所有手机用户在欧盟国家间的漫游费被一个“国内价”取代。反观国内,我们的垄断国企还是习惯于把各种收费理由说成是与国际接轨,取消收费则很不情愿“接轨”。

  最后,一天狂赚2个亿,理应让利于民。根据2007年8月17日中国移动公布的中期业绩,2007年上半年中国移动盈利再创新高,接近380亿元,平均每天净赚超过2亿元。中国移动是国有企业,它的资产属于全国人民,它赚的钱也应该有全体纳税的人一份,让利于民自然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说到底,国内之所以手机漫游费“红旗”不倒,其根源在于垄断。因此,要想改变这种状况,一方面政府要从体制入手,打破垄断,使电信运营商形成真正意义上公平竞争的态势;与此同时,政府应从行政和法律上,来强行管制电信垄断行业,让不合理的漫游费尽早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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