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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目惊心的短信侵权

作者:吴海菁出处:ChinaByte
[ 2003-03-13 13:47 ]
摘要:短信市场飞速发展,泥沙俱下,不可避免带来许多问题。

  对于短信,主流媒体的报道往往关注于它的方便、迅捷和火爆,然而在这些巨大的短信流量中隐含的潜流却往往被人所忽视,黄、赌、骗等不良信息依托着短信平台在迅速蔓延。短信的普及给移动通信运营商、内容提供商(SP)和门户网站带来了巨额利润,然而总有一些不和谐的音符在跳动,并不是所有的钱都来得那么正大光明。

  就在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的前夕,笔者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并采访了一些网友,集中总结了目前存在的短信侵权问题。迫切希望能早日通过立法或者规章制度等手段,还给短信消费者一片宁静的天空。

  短信侵权案例多

  短信市场飞速发展,泥沙俱下,不可避免带来许多问题:通过短信下载的图片和铃声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网站之间相互抄袭以至于惹上官司的不在少数;由于目前的短信SP队伍良莠不齐,在收费和具体服务措施方面也存在很多漏洞,再加上这些规章制度度是由SP单方面制定,消费者对此颇有微辞;有些中小型SP甚至个人为了牟取暴利,将坏脑筋动到了短信内容方面,诸如中奖、订阅、收费和廉价物品信息等种种“陷阱”,使用户在接收到“垃圾”短信的同时,频频上当受骗;不请自来的垃圾短信携带着商务广告对消费者的生活构成骚扰;色情无聊文化借助科技手段泛滥,黄色短信愈演愈烈;利用短信作为犯罪工具,暴力犯罪的案件日益增多。

  笔者认为,在这些繁复的问题中,主要有四种案例构成了侵权行为。

  1 借助短信传播的图片和铃声均具有知识产权,任意传播将对原作者构成侵权

  比较典型的案例是在2002年初,门户网站新浪状告竞争对手搜狐侵权,并认为搜狐抄袭了部分手机短信图片,随后还提交了4000多页证明搜狐侵权的证据。对此,搜狐称其网站上的手机图片主要来源于两个途径:一是由公司设计部门和搜狐公司专门聘请的设计人员创作,二是来源于网友DIY原创,所以新浪的指控不能成立。一时之间,双方你来我往,舌枪唇战。还没有上法庭,两家网站就先在网络媒体宣传上摆开了战场,力图能够控制新闻舆论,向着自己有利的方向倾斜。争吵了快一年,最终以新浪胜诉结束。这场标志性的纠纷,给在网络中出现的知识产权侵犯者敲响了警钟。然而这场官司并没能完全解决这类事情的发生,举证的艰难和法律的欠缺都给类似案件带来了相当的难度。

  还有一个案例是在2002年9月,广州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定某著名门户网站未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许可,擅自使用《血染的风采》做手机铃声下载,已经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须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11300元损失。而第二被告北京移动公司在主观接受程度上始终是被动的,所以其行为不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害,免于民事责任。这个案例说明,短信作为一个快捷方便的传播通道,在客观上助长了类似侵权行为的威风,但是法律是无情的,任何触犯法律的行为必将受到惩处。

  2 借助短信传播诈骗信息,给消费者带来财物损失,已经构成诈骗犯罪 

  在邮购中奖诈骗屡屡受到公安部门的查处之后,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将犯罪工具变成手机短信,并不断地发送各种诈骗信息,如海关罚没产品、手机号码中奖、有奖订阅等,骗取消费者的钱财。不久前,笔者的手机又收到这样一条短信,内容是:“某集团有海关扣压轿车、笔记本和数码产品拍买,雅阁、凌志2000款8万元,IBM笔记本5000元,批发手机负责送货,找福建王先生13*********联系。”同样的信息,笔者收到过很多次,这些信息都带有了明显的欺诈性,同时利用了一些消费者贪图便宜的心理,诈取钱财。长春市的孟某就因轻信一条贱卖奔驰车的短信,致使34万元信用卡中的存款被犯罪分子窃取;石家庄的刘某按收到的手机短信的要求汇出600元“获奖所得税及奖品邮费”后,就再也无法与发信人联系上了。类似的案件一再发生,说明犯罪分子已经熟练地利用短信这条管道,实施犯罪,消费者应该具备成熟的消费心理,并且要有合理的分辩能力,否则就容易落入了犯罪分子的圈套。              

  3 利用法律漏洞,不法SP在消费者订阅收费短信过程中,侵犯消费者的抗辩权

  短信作为第5媒体,是很重要的信息传播平台,所以很多媒体或者门户网站非常重视收费短信的开展,但是同时带来不少问题,侵害了消费者的诸多权利。最近,河南移动与省气象短信中心联合为移动的用户发送天气预报短信。本来这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情,但是河南移动不管用户需不需要,擅自先给所有用户开通了这项收费服务,并要求不需要的用户通过发短信或者拨打声讯电话的方式取消服务,实际上侵犯了消费者的抗辨权,有一种“强买强卖”的味道。虽然这件事情以河南移动取消上述做法结局,但是由于没有法律的约束,在经济利益的引诱下,类似的事件还会不断地发生。2002年就曾发生某门户网站肆意扣除消费者的费用,不给消费者任何申诉权利的事件。消费者由于无意的操作而错选了某项收费短信服务(在门户网站的页面设计中,很容易误导消费者错选),虽然消费者几秒钟之后,发现自己了自己的错误,并及时删除了相关服务,但相关费用还是已然被扣除。这个案例其实是典型的消费者抗辩权问题,事实上,消费者还没有享受到该项收费服务,那么是否有权要求退还相关费用呢?从常理讲,消费者完全有权利抗辩,但是在收费短信上,存在不少法律漏洞,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来规范SP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借助短信传播黄色、无聊、交友,广告等垃圾信息,对消费者构成“信骚扰”

  时下,利用手机短信传送黄段子已经蔚然成风,很多手机用户认为以荤取乐没有关系,不断地用手机传递一些具有挑逗性的黄色信息。正因为发送者自认为这是件小事,所以做起来无所顾忌,再加上一些不良SP推波助澜,使这种骚扰现象愈演愈烈。黄色短信只是给一些无聊的人带来低级趣味,由于黄色短信目前并不能给发送者带来任何经济利益,所以发送的比例并不高。值得注意的是,在垃圾短信中占大多数的商务广告短信却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更多的烦恼。笔者就不只数百次地收到关于大富翁游戏、某商场优惠、某公司开业等商务广告的骚扰,在这些短信的背后,隐藏了短信运营商的身影。那么运营商是否有权利将消费者的手机号码公布给商务公司?运营商在参与广告短信的发送中,获得的利益是否为不当获利?消费者是否具有接受广告短信的义务?在这些问题上,并没有合适的法律来解释。面对垃圾短信的骚扰,消费者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根本没有防范和抵制的能力。于是许多人只好无可奈何地选择默默忍受,甚至久而久之就将其视为正常了,因为从表面上看它似乎并没有给我们造成多大看得见的伤害。这种想法当然是错误的,笔者坚信,每个公民都有不受骚扰的权利,除了我们的身体之外,当然还应该包括我们的眼睛和思想,这是人权的基本保障,也是法律所密切关注的。(请继续看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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