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新一轮电信服务贸易谈判:各成员在关注什么?
服务贸易是经济发展的基石,作为WTO新一轮谈判的重要方面,服务贸易如何进一步推进受到了WTO各成员的广泛关注。而电信业发展潜力巨大,在服务贸易中举足轻重,并且对国家主权和安全意义重大,因此各成员对电信服务贸易谈判都予以高度重视,提出了广泛的谈判建议。
在谈判中,由于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之间存在严重分歧,发达成员希望进一步拓展服务贸易谈判范围,加快发展中成员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步伐,而发展中成员则更希望通过渐进的市场开放促进本国(地区)经济的稳定增长,并且发展中成员的角色和地位也在发生变化,影响力逐渐增加,因此新一轮电信服务贸易谈判之路将不会一帆风顺。在我国加入WTO即将一周年之际,了解各国在WTO新一轮电信服务谈判中的建议,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看清趋势,把握方向。
《参考文件》:“接受”和“修订”成主题
《基础电信协议》的谈判很多时间是用于对各方已有的法规环境进行分析和评价,这些法规主要包括许可制度、互联互通、竞争保护、管制部门的独立性等。参加谈判的各方担心法规环境会破坏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原则的落实,因此,基础电信谈判小组在谈判中,就如何处理诸多纪律性规范制订了关于管制原则的《参考文件》,供各成员参考承诺。
———全面接受《参考文件》
《参考文件》的目的在于确定电信监管框架,保障和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但《参考文件》至今还没有形成共识,还没有成为WTO的法律文本,对WTO成员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各成员可以根据本国(地区)的具体情况完全接受,或者只接受其中一部分,或者有条件地接受(如有的成员承诺在本国通过相关法律后再接受),或者根本不接受。
据统计,在对开放基础电信服务作出承诺的75个WTO成员中,有68个成员接受了《参考文件》,其中又有90%的成员对《参考文件》的条款全部接受或仅作了极少保留。在新一轮谈判中,发达成员正致力于使所有成员都接受《参考文件》。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挪威、瑞士、墨西哥等成员都提出了全面接受《参考文件》的建议。
美国认为,除了在基础电信的市场准入方面进行承诺之外,有意义的承诺应是完全遵守促进竞争的监管原则,即《参考文件》的规定,因此建议WTO各成员完全遵守作为基础电信管制原则的《参考文件》的规定,并将之重点适用于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的主要供应商,以创造一个有利于建设和使用网络的电信服务贸易环境。
挪威认为,有关管制原则的《参考文件》规定了各种促进竞争的规则,如竞争保障、互联保证、普遍服务要求的竞争中立、许可程序的透明度、独立监管机构的建立和稀缺资源的分配和使用等,这对保证公平竞争是很重要的,因此建议所有的成员都完全采纳《参考文件》的规定。
哥伦比亚的建议则要求提升《参考文件》的法律地位,将《参考文件》的一些原则作为“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的一部分,使其对WTO各成员都具有约束力。
———对《参考文件》的修订
《参考文件》中一些定义和概念的不准确性,影响到了一些成员或其运营商、用户的利益,因此需要对这些定义进行更新。
(1)主要供应者(Majorsupplier)
在《参考文件》中,“主要供应者(Majorsupplier)”是指由于控制基本设施或利用其在市场上的地位,具有实质性地影响基础电信业务相关市场的参与条件(涉及价格和提供)能力的供应者。不同成员使用相似却不相同的词来表示“主要供应者”这一概念,如阿根廷使用“居于支配地位的(Dominant)”,墨西哥使用“主要的(Main)”,智利、秘鲁、西班牙等成员使用“主要的(Major)”。由于“主要供应者”这一概念不统一,某些大运营商可能会利用这一点,不履行《参考文件》规定的主要供应者在竞争保障和互联互通方面的义务。因此,许多成员认为,在新一轮谈判中,应对“主要供应者”这一术语进行协调,以保证概念的准确性。
(2)互联(Interconnection)
《参考文件》关于互联的概念需要详细加以说明。比如,“保证在网络上任一技术可行点与主要供应者互联”,有观点认为应对这一表述进行修正,因为所有的点似都是可行的,区别仅在于成本不同罢了。因此,有成员建议将上述措词修改为“在任何技术可行与经济合理的节点”。
再如,关于“以成本为导向的合理费率”这一条款也存在争论,合理成本的提法并不恰当,有成员建议参考“长期发展成本”对文字进行修改。 (请继续看下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