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六大建议推动普遍服务补偿机制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监管事务部副总监徐穗提出,在新形势下,要推动我国农村通信可持续发展,加快建立合理的普遍服务补偿机制将成为必然。为此中国电信提出,在建立我国普遍服务补偿机制时,要注意六个方面问题。
一、普遍服务管理机构应公平、透明、权威。在普遍服务管理机制建立初期,建议我国采用澳大利亚模式,即由电信监管机构负责电信普遍服务政策的制定和具体实施管理,尽快解决当前广大农村通信普遍服务需求的迫切问题。在普遍服务管理机制进入成熟稳定期后,可逐步过渡到美国模式,即由电信监管机构负责制定普遍服务政策,独立的非赢利性组织负责具体管理实施工作。
二、尽快明确电信普遍服务阶段性目标。普遍服务目标可分为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现阶段的目标应表述为“‘十一五’期间为具备条件(如通路、通电)的所有行政村提供基本电话服务,保证有消费需求的公民能够享受到基本的语音服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过渡到提供行政村的数据通信服务以及实现自然村的基本电话服务”。
三、尽快启动电信普遍服务成本补偿测算工作。补偿总额度(电信普遍服务的总成本)的测算是第一步的工作。在此基础上,才可以确定对各运营公司业务收入收取的基金比例。同时,这一测算的过程也是作为衡量各运营商的电信普遍服务贡献,进行补偿的重要依据。
四、有关基金收取的建议。首先,所有电信运营商都有义务缴纳基金。其次,普遍服务补偿基金应当重点来自非电信普遍服务的地区。另外,补偿方案应当以“经济激励”为原则,取消行政指令,鼓励所有的电信运营商都到农村和西部去发展用户。
最后在基金收取比例及规模上,考虑到我国实际情况,基金建立初期建议按照收入和利润的一定比例收取。
五、有关补偿资金使用的建议。首先,电信普遍服务宜分二个阶段进行补偿:第一阶段补偿资金用于保证已实现“通电话”的地区网络稳定服务,现有的普遍服务水平不下降,不倒退;第二阶段,当普遍服务成本补偿机制较为成熟完善后,并且基金充裕后,再加大对新建接入的补偿。
六、普遍服务义务实施时政府应遵循技术中立原则。在解决农村通信的技术政策决策上应该考虑解决农村通信的现实可行性和紧迫性,允许电信企业采取多种接入手段承担普遍服务义务。在采用新技术实施普遍服务时,可遵循“三定原则”(定量、定向、定位)在严格监管下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