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极网11月16日消息(记者于艺婉)11月15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北京亚太兰特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状告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做出了一审裁决:两家公司之间与工程师之间存在形成双重劳动关系的可能性。故在未经过劳动争议中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情况下,法院亦无法对亚太兰特公司与上述员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做出裁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法人齐忠对此很是不服:“摩托罗拉公司在今年1月发给这些工程师工作出入证的所属公司栏目中已注明是亚太兰特公司,这是摩托罗拉知道这些员工所属公司的铁证。不知海淀区法院为何做此判决。我们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对于这一事件的报道可以追溯到今年2月2日,亚太兰特公司向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两纸对原合作伙伴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诉讼之一是因摩托罗拉提出2005年不再延长合同后,却将亚太兰特委派到原合同履行地即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北京服务中心的17名员工留下,继续为摩托罗拉工作。诉讼之二则是关于摩托罗拉拖欠服务款项。

  原告亚太兰特公司为被告摩托罗拉的服务外包单位,双方的合作始于2001年。大型工程合同也有倒签合同的现象,双方2004年的《蜂窝系统服务协议》就是在2004年3月8日签订的,而合同的有效期是20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04年12月16日早晨,原告法人接到了摩托罗拉合同主管部门在前一天晚上发来的不再续约的电子邮件。

  在亚太兰特的民事诉讼状中提到,2004年12月31日原合同履行地为亚太兰特委派过去的17名工程服务人员换发了2005年的门卡及出入证。“当时已是双方合同的最后一天,而且,这17名员工当时与我公司的劳动合同也都未到期。”齐忠说,“2005年1月11日,摩托罗拉的相关人士给这17名员工开会,表示如果还想留在合同履行地工作就要与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据齐忠介绍,随后有15名员工与亚太兰特解除了劳动合同,而公司代表另外两个未解除合同的员工向摩托罗拉索赔经济损失。“摩托罗拉在与我方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使用、控制了亚太兰特的员工为其提供劳务,其行为侵犯了我司合法的用工权和企业经营权。”齐忠说。

  但是法院做出双重劳动关系判决让齐忠甚感不公,他认为关于双重劳动关系的可能性,一审判决的认定是错误的,对于判决事项不应当以可能性来认定,应当是明确认定,而不是模棱两可。

  他还表示,《劳动法》第99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的劳动关系是明确的,即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又因招用该劳动者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总之,齐忠认定一审判决为事实错误。

  对此,记者与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士进行了沟通。该人士称:“首先,摩托罗拉在一审判决中胜诉了,其次,摩托罗拉在中国的业务肯定会遵守各种法律法规。而且,我们也没有收到原告上诉的法院文书。”

  虽说亚太兰特在第一项诉讼的一审中败诉,但是他们却在对摩托罗拉拖欠服务款项诉讼中取得了胜利,法院判定摩托罗拉在赔款的同时还要向亚太兰特补偿4万元利息。“关于第一项诉讼,亚太兰特会在下周向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上诉。”齐忠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