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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

运营商存话费送门票因明星缺席惹官司

出处:华西都市报 作者:王鑫 曲艺 2008-02-14 11:40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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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周先生参加了某通讯运营公司“存话费送演唱会门票”的活动,因为歌星陈慧琳缺席演唱会,周先生以该通讯公司违约向法院起诉,要求其退还演唱会门票款1280元。成都高新区法院近日对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周先生自己放弃了观看演唱会的权利,因此不应视为通讯公司违约。

    法院一审判决通讯公司未违约,法官称此类新型案例对商家有借鉴意义

  客户周先生参加了某通讯运营公司“存话费送演唱会门票”的活动,因为歌星陈慧琳缺席演唱会,周先生以该通讯公司违约向法院起诉,要求其退还演唱会门票款1280元。成都高新区法院近日对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周先生自己放弃了观看演唱会的权利,因此不应视为通讯公司违约。

  陈慧琳没来 客户状告通讯公司

  2007年4月8日,成都某通讯公司举办“存话费送演唱会门票”活动,市民周先生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存话费送“要成为新势力”中韩明星演唱会门票》的协议,当日便预存了880元电话费,通讯公司给了他一张价值1280元的演唱会门票。2007年5月11日,周先生接到该通讯公司发来的短信,称演出阵容中的陈慧琳因伤不能出席,而演唱会将如期举行,若不入场观看,可于5月19日起办理退还预存话费手续。周先生很生气,他认为听陈慧琳的演唱是自己参加这个活动的初衷,通讯公司单方面违约给他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因此要求法院判令通讯公司支付演唱会门票款1280元。通讯公司觉得十分冤枉,他们称推出的“送演唱会门票”的活动是为了回馈用户,属赠与性质。陈慧琳系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未能出席演唱会,公司不存在欺诈用户的情形,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败诉 通讯公司没有违约

  经过双方激烈的争辩,高新区法院于近日作出了一审判决。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通讯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法院认为,这起案件中双方签订协议的主要内容为服务合同,周先生存话费,通讯公司提供通讯支持,这是双方签订的主合同,赠送演唱会门票的赠与合同是从合同。通讯公司在演唱会开始前短信通知了周先生陈慧琳不能到现场这一事实,并告知可在一定时间内办理退还预存话费的业务,但周先生并未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因个别演员未参加演出而放弃观看的行为,不能作为通讯公司违约的理由。通讯公司作为赠与人对此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周先生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此案的审判长表示,该案纠纷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和代表性,对热衷于商业促销活动的商家而言,具有警示和宣导意义。商家在组织促销活动时,应当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规范自己的商业行为,不得随意以不能兑现或与承诺不符的“赠送”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可为今后诉诸司法程序的此类纠纷解决提供一个参考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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