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激辩电信充值卡逾期余额不退的合法性

  最近,关于电信“霸王条款”的讨论,总牵动着咱老百姓的心。对于电信充值卡逾期失效,是不是能退还余额,社会上争议颇为激烈,有的认为“电信卡是有价证券”,“电信卡逾期失效不退余额,就是霸王条款”,但也有人认为“电信卡逾期失效不退余额符合国际惯例”。

  电信充值卡过期后,卡内余额是否还能继续使用,或应退还消费者?有媒体报道,宋小姐买了一张100元充值卡,时隔数月,发现手机充值卡超过规定的期限,卡内余额70元不能继续使用。这款到底该不该退?我们在这里摆了个小擂台,让双方声音一争长短。我们也欢迎有兴趣的读者来信(包括电子邮件),表达自己的观点。

  正方: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邱志鸿

  观点:电信充值卡过期余额可以不退

  反方: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可磊

  观点:电信充值卡过期余额不退缺乏法律依据

  是否该遵循“过期不退款”国际惯例?

  -正方:应遵照电信行业国际惯例

  目前,在国际上许多国家或地区对电信卡逾期失效,没有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有退款的先例。所以,中国的电信充值卡逾期不退款完全可以遵照国际惯例。

  比如,台湾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移动电话业务服务契约》中就约定:“可储值预付卡:自每次完成储值设定日起三至六个月有效,有效期届满,本卡门号及尚未使用完毕之通话时间将自动失效,但用户若于期满前就该卡再储值,则尚未使用完毕之通话时间可以累积使用。”这与我国的约定基本相似。

  ●反方:应首先考虑本国法律

  应该注意到,经营商不退余额,本质上是一次财产权的转移。将他人的财产权益未经许可和法定程序就转为自己所有,显然不是“国际惯例”,更不能拿这种“国际惯例”来作为不退余额的理由。

  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即便在涉外法律关系中,首先适用的还是国内法,只有当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相冲突时适用国际条约,当国内法和国际条约都没有规定的才适用国际惯例。

  我国法律中对作为消费者的持卡人权利有明确的保护。从民事法律角度来认识,持卡人通过支付对价获取充值卡后,其对卡内包含的以金钱为代价的时间就依法享有所有权。在我国法律规范情况下,任何经营商企图不退充值卡余额,不应去寻求国际惯例作为依据,而应考虑其行为是否符合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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