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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

四市消协致函电信运营商 电信卡过期应退余额

出处:新闻晨报 作者:杨玉峰 2005-03-04 11:29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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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消协认为:电信卡是一种有价证券。它代表着购卡人与电信企业之间订立的一种电信服务合同。

  晨报讯 据北京晨报报道,昨天上午,北京市消协代表上海、天津、重庆4直辖市消协(消委会)正式向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网通和中国电信四大电信运营商递交《关于电信卡过期,余额应退还消费者的函》,要求:电信卡过期,余额应该退还消费者,经营者随意侵吞卡内余额构成不当得利。

  四市消协不退余额构成不当得利

  4市消协认为:电信卡是一种有价证券。它代表着购卡人与电信企业之间订立的一种电信服务合同;电信卡也是一张分次履行的预付费合同。电信卡上标注的有效期是合同的履行期限。就持卡消费者而言,对于已享受的服务可从预付款中扣除相应费用;对于未享受的服务则无付费义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义务终止,卡中如有剩余金额,则要承担返还义务。经营者随意侵吞卡内余额构成不当得利。

  相关专家

  经营者不应转嫁风险

  一些律师认为,电信卡打折的经营风险不得转嫁给消费者。电信卡打折销售是电信市场自身运行不规范、电信运营商相互不正当竞争的结果,其风险理应由经营者自己承担,而不能向消费者转嫁,更不能以此为由拒退余额。而“电信卡余额不退”并非国际惯例。据向部分国外消费者保护组织调查了解,在电信卡问题上,有些国家的企业根本不设置有效期,有些则允许通过其它方式消费卡内余额,对此并未形成所谓“国际惯例”。

  运营商

  退费遭遇两大技术难题

  一些运营商认为,关于电信卡余额的退费存在两大技术问题,一个是税务问题———如果退钱,税务部门能不能给电信部门退税,因为电信部门售出的卡已经纳税。对此,也有专家认为税务部门应该通情达理,因为这是预付款,而不是电信运营商的利润收入。

  第二个是跨国境消费问题———如果建立退费机制,但是一些已经回国的外国消费者也要求退费的话,这一问题将更为复杂、烦琐。但是对于这点,也有专家认为,如果真建立退费机制的话,也可能有更多外国旅游者购买中国电信卡。

  出台措施弥补消费者损失

  中国电信:中国电信这两年一直以积极的态度针对电话卡余额的问题。目前我们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向消费者提供不同面值的、不同功能的电信卡。同时第二个我们采用补偿金额的方法,比如买50元卡赠2元等少量余额来弥补消费者损失。另外一些电话卡已经具备余额转移的功能。

  中国移动:作为服务行业来说,消费者是衣食父母,对于余额归属问题,中国移动集团公司已经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同时聘请相关专家来研究解决这一问题。

  实际上,上海,浙江等地已经向消费者承诺了,有一些省的余额已经可以转存,对于这一问题,可能在最近一段时间内给消费者一个非常满意的答复。

  新闻背景

  电信企业应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据新华社报道近两年来,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的消费者协会(消委会)和全国的一些省市消费者协会都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电信卡余额不退”,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

  2004年,全国消协系统也对这一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公开点评,并将点评意见向电信企业进行了沟通和反馈。但是,所有的电信企业至今对此问题仍未作出积极反应。

  今年2月24日,国家信息产业部发出的《关于治理当前电信服务热点问题的指导意见》强调,电信卡有效期过后,卡内仍有余额的,各电信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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