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融合”的问题

  我国“十五”计划纲要提出了“促进电信、电视、计算机三网融合”。根据欧盟1999年通过的《电信、媒体与信息技术绿皮书》所述:融合指不同的网络平台能够传输基本相同种类的服务;或者指电话、电视和个人电脑等用户端设备的一体化。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国际上所说的“三网融合”实际上是指网络技术上的一种发展趋势。这种趋势仍然在探索和发展的过程中。从技术实践的情况看,近几年继电信网、有线电视网入户之外,又出现了“五类线”入户和电力信息网入户的实践或实验。这都说明,信息网络技术仍然在发展过程当中。

  “三网融合”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到技术、体制、法规、业务等若干方面。从国外的情况来看,“三网融合”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而且主要侧重于广电进入电信行业。美国1996年对《联邦通信法》进行修订,允许有线电视公司经营电信业务,以保证电信行业的有效竞争。据美国总统办公室汤姆·库尼先生称,1996年法,推倒了长话与地话之间的一堵“柏林墙”,允许有线电视公司经营电信业务。利用有线电视进入电信业务被许多国家认为是反电信垄断的一招好棋。

  网络融合作为一种技术方案获得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认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有关广电和电信之间如何相互准入,是采取“对称准入”还是“非对称准入”是一个关键性问题。目前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非对称准入”。

  美国《1934年联邦通信法》于1996年做了有关电信改革的修正法案(以下简称该法),鼓励有线电视开展电信业务,切实打破电信垄断。第257条(a)款指出:“在该法生效的15个月内,联邦通信委员会应做出规定,消除电信市场准入限制,以便使其它企业和小公司得以进入电信和信息领域,得以拥有设施,得以提供电信服务和信息服务。”

  在有线电视经营电信方面,该法第621条(b)款(3)项规定,如果有线电视系统运营商及其附属机构从事电信服务,将不必为提供电信服务获取特许权。特许权管理机构不得禁止或限制有线电视系统运营商及其附属机构提供电信服务,也不得对其服务施加任何条件。特许权管理机构不得命令有线电视系统运营商及其附属机构停止提供电信服务。

  而电信经营视频业务方面的规定则较为严格。该法第310条(d)款和第651条规定,如果电信运营商要经营视频业务,必须要重新申请相应营业执照。

  除了在程序上对电信进入有线电视领域加强控制,该法对进入有线电视的范围也有严格限制。该法第651条至653条授权电话公司提供视频服务的范围是“开放视频系统”。所谓“开放视频系统”是英文“Open Video System”一词的缩写,意思是电话公司在其服务区域内,通过电话线开展视频服务,而不允许电话公司去建设有线电视网来传输视频节目。该法对此项服务的其它规定还包括:电话公司从事的“开放视频系统”服务必须是双向的服务;所开展服务的区域不是全国前50家有线电视系统运营商服务的区域;以及要获得当地有线电视系统运营商的允许;等等。

  英国在1984年的《有线电视与广播法》中就已经允许有线电视进入电话业务,1990年广播法对此的限制更加放宽,到1999年7月,共有134个有线电视宽带特许经营商提供了电话业务,用户达460万线,而且这一数字还在迅速增加。而为了促进有线电视的发展,英国禁止电话公司提供全套电视服务,仅可以从事按需录像业务。英国电信至少在2001年前,不得从事广播业务。

  新加坡政府2000年4月公告:“开放电信市场”;“允许新加坡有线电视公司开办电话业务。不允许电信公司开办有线电视业务。”

  其它国家如德国、法国、西班牙等国都有类似规定,即电信仅可以从事双向视频服务,不得从事广播式视频服务,否则被视为不正当竞争,如1995年初,德国电信试图与科奇集团和贝特斯曼合资成立广播公司,被欧洲委员会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