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我国电信竞争的引入,电信运营业的网间互联结算争议随之产生,其中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网络之间,尤其是固定网与移动网之间的结算"难尽人意"。如移动运营商提出,固定网呼叫移动网时无需向移动运营商交纳"落地费"是不合理的;固定网运营商则认为,相对于移动运营商0.4元/分钟的用户资费,移动网呼叫固定网只需支付0.06元/分钟,根本不可能弥补固定网运营商为移动运营商提供呼叫终接所需的"实际成本"。看来,我国进一步完善网间互联结算体系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电信资费基于成本"仍属于推荐性标准
首先,在一般工业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基于成本"属于公则,甚至可以说是公理,无需证明,也没有人怀疑。但在通信业,全程全网的网络特性和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特性等决定了通信业必须长期运营且不断追加投入。在某个阶段和某个局部,很难准确地计算出所谓的"具体业务成本"。何况,成本常常又表现为不同的形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沉没成本、机会成本、增量成本等。到目前为止,电信资费包括互联结算价究竟依据什么样的成本标准仍存在争议,更不用说让成本来决定资费了。电信成本是世界通信业的难题。
其次,且不说电信成本的计算非常困难,或至今还不太可能形成统一认识,即使业界能够认可所谓的业务成本及其标准,实际电信资费水平也不会完全基于成本。早在19世纪中叶,马克思在其商品价格决定论中就明确提出,商品价格的选择依据除了本身价值外,还须考虑市场对该商品或服务的供求关系等其它因素。成本不是决定价格的惟一标准,在通信业,成本甚至不是目前选择业务资费水平的主要依据。
因此,从全球通信业发展来看,"电信资费基于成本"仍属于"推荐性标准"。成本计算的艰难性以及各国电信"供求关系"的差异较大等决定了"成本原则"在现阶段不可能成为"强制性标准"。我国在选择电信资费包括互联结算价的标准时,应该客观把握"成本原则"的可操作性及其可能的施行效果。
从垄断到竞争,资费管制扮演重要角色
通信业在从垄断走向竞争的变迁中,资费管制扮演重要角色。众所周知,开展电信竞争主要有两种选择,一是模式内(intra-mode)的竞争,竞争者之间以开展业务竞争为主要特征;二是模式间(inter-mode)的竞争,竞争者建设自己的网络,开展基于设施的竞争。各国电信管制机构为了促进通信业长期、持续发展,一般会更愿意选择模式间的竞争,鼓励竞争者通过兴建自己的网络而不是仅仅依靠租用传统运营商的既有网络开展竞争。只有这样,竞争给用户带来的好处,包括用户享用的资费水平不断下降、服务质量不断提高等才是长期有效的。于是,资费尤其是互联结算价的杠杆效应在此得到了充分发挥,管制者针对电信市场中的网络运营商、业务提供者和转售运营商,往往推行差别互联结算价,竞争性网络运营商所享有的互联结算价低于业务提供者的互联结算价(即支付的呼叫终接费),且后者还低于转售者的互联结算价。
以较早开展电信竞争的英国为例,竞争性网络运营商多年来一直比业务提供者享有更加优惠的互联条件。20世纪90年代早期和中期,运营者为了获得"全面互联资格",即享有与传统运营商英国电信(BT)互联的优惠条件,必须拥有PTO(公众电信运营者)许可证。获得PTO许可证的基本条件是"大力投资建设网络"。业务提供者所持有的类别许可证(如业务许可证)与PTO许可证不同,不具有"全面互联资格",因而在与BT互联时也不享有优惠条件。简单地说,两种互联机理的主要区别是:PTO享有非常低廉的互联结算价,而业务提供者被授予"低于零售价(零售价扣除营销费用)"的互联机制。如此差别对待有效地遏制了"业务竞争代替对网络的投资"的发生。正是由于英国坚决推行模式间的竞争,所以目前拥有PTO许可证的运营者在英国电信市场占据绝大多数,业务提供者对竞争的促进作用非常小。
2004年4月29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的Powell主席高度评价并认可AT&T所倡导的"电信竞争应该向基于设施的竞争(模式间的竞争)转移",极力支持竞争者通过自己建设的本地设施开展本地业务竞争。"从长远来看,基于设施的竞争才能真正保证美国用户的根本利益。"Powell说。
结合电信管制理论认识和实践分析,互联结算价已成为管制机构引导电信市场走向有效竞争的有力杠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