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2月1日开始,包括北京电信、北京移动、北京联通、北京铁通、北京网通和北京卫通在内的京城六大电信运营商将正式使用统一的《北京市移动电话入网合同》和《北京市固定电话入网合同》示范文本。昨天,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联合发布消息,在正式推出两个合同示范文本的同时,进一步肯定“这在国内目前还属于第一种调整电信交易关系的合同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出台历经8个月

  电信服务是保障国民经济各行各业发展、社会进步的基础产业。它关系到千千万万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随着电信产业的迅猛发展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电信服务投诉率始终据高不下,并成为影响和谐社会构建的一个负面因素。国家工商总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数据显示,电信服务申诉量在2004年服务类申诉中位居第一。同时,一些电信消费者缺乏诚信意识,恶意拖欠通信费的情况比较严重,给电信运营商带来了巨额损失。因此,为治理电信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营造公平、公正、和谐的电信市场交易环境,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电信管理规定,年初草拟了《北京市移动电话入网合同》和《北京市固定电话入网合同》示范文本的征求意见稿,于2005年6月28日至7月7日通过“首都之窗”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7月28日召集消费者代表、通信公司、消费者协会、通信行业协会、电信专家、法律专家、新闻媒体等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对示范文本进行了修改,并于日前发布了示范文本的正式文稿。

  合同内容有适用限制

  从适用范围来看,两种示范文本分别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签订的“先使用后付费”类的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入网交易,小灵通、神州行、动感地带、如意通等预付费类入网交易因为续费、缴费方式和办理手续等内容与前者不同,所以没有纳入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从文本体例上看,示范文本由合同条款与《入网登记单》两部分共同组成。合同条款是对电话入网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问题做出的在行业内通行适用的规定;而《入网登记单》则由双方用来填写身份信息资料、付款方式等个性化内容,通信公司可参考示范文本样式自行设计适合本公司业务特点的《入网登记单》。

  从内容上看,示范文本不仅具备了一般合同所应具有的基本条款,还针对电话入网交易的实际特点,特别是针对过去容易被忽略或被有意规避的一些内容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在入网要求方面,一方面删去了只能凭本地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的规定,另一方面又明确了用户提供担保的有关内容,保障了通信公司依法收取通信费用的权利。

  在用户资料条款中,规定了用户保证入网资料真实准确以及妥善保管服务密码的义务,同时规定了通信公司对用户相关资料的保密义务,未尽保密义务而给用户造成损失的,通信公司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费用标准、资费调整、费用缴纳、欠费责任等内容做出了规定,并强调双方对通信费用都有主动进行风险控制的义务。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开通收取月功能费的服务项目的,通信公司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

  在服务质量方面,规定通信公司应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电话网络服务,并依法保障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于服务障碍、错停机错销号、功能开通或取消方面的失误,规定通信公司应在时限内纠正,并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因技术进步而发生网络整体升级换代所涉及的有关问题,示范文本规定,通信公司应至少提前90日告知用户,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用户可就解决方案中的有关内容与通信公司进行协商。

  固定电话入网合同中除了与移动电话相通的一些内容外,还取消了住宅用户新装电话同名、同址申请3部以上需办理预付费入网手续的规定,并规定因工程施工、网络调整、码号割接等原因,需变更已分配给用户使用的电话号码的,应提前45日告知;如需变更电话后四位号码的,应允许用户在一定范围内免费选择新号;电话号码更改后,通信公司应在45日内连续免费播放改号提示音。

新闻链接

   2004年北京市固定交换机(包括局用交换机和用户交换机)为1330万门,截止到2005上半年较2004年底新增固定交换机56万门。2004年北京市移动交换机容量为1597万户,截止到2005年6月,北京市移动交换机容量已达到1662万户。2005年上半年新增用户数达129万户,其中固定新增74万户,移动新增55万户。互联网宽带用户高速增长:北京市宽带ADSL用户数稳步迅速增长,2005上半年已经达到160万户。2004年北京市固定电话普及率为67.3部/百人,是全国固定电话普及率的2.7倍,移动电话普及率为92.1部/百人,是全国移动电话普及率的3.6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