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中国消费者协会再次向不平等条款开炮,公开宣称电信卡过期余额不退是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经营者随意侵吞卡内余额构成不当得利。
中消协有关负责人表示,电信卡到期后服务的终止与卡内余额的归属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卡内余额包含着电信运营商还未提供的服务,如果消费者要求退还,并愿意支付一定的手续费,电信运营商应扣除相应成本后归还给消费者,或采取经消费者同意的其他方案。
中消协有关负责人员强调,电信卡是一种有价证券,其形式是证券,实质就是合同。因此,有关电信卡纠纷应适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提供服务的规定。电信卡上标注的有效期是合同的履行期限。其特点是消费者先付费,后打电话;经营者先收费,后提供服务。在有效期内,通话可多次进行,每次通话单独结算,并从卡内总金额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就持卡消费者而言,对于已享受的服务可从预付款中扣除相应费用;对于未享受的服务则无付费义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义务终止,卡中如有剩余金额,则要承担返还义务。经营者随意侵吞卡内余额构成不当得利。
目前,市场上的电信卡虽有不同面值、不同种类可供挑选,但在过期后卡内余额处理问题上,消费者却没有选择余地和协商可能。在这种行业“惯例”面前,消费者已被剥夺了表达自己真实意思的权利,不能由此推定其购卡就是对该条款的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