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电信8月17日收到战略合作伙伴美国华平投资集团的律师传真,称将采取恰当法律措施应对大唐电信对合作协议的违反,以补偿相关的支出。
根据2004年签署的《关于与华平签署投资协议的议案》,大唐电信(控股)有限公司应于2004年6月30日前向华平投资旗下八家投资机构第一次发行2843万美元A类可转换债券,于2005年6月30日前向华平创投旗下八家投资机构第二次发行7000万美元B类可转换债券(在所有B类债券发行和交付后,所有A类债券视为已交还注销并换取本金相同的B类债券)。2004年7月9日,大唐电信(控股)有限公司完成发行A类可转换债券工作。而截至24日,B类可转换债券尚未发行。
而大唐电信在24日的公告中对此作出解释,主要内容如下:15969万元的资金并非是资金转移;没有及时发行B类债券,是因为中国证监会后来颁布了《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使得合作协议的继续执行受到了重大影响。针对华平投资准备采取恰当法律措施的说法,大唐电信表示公司正与其进行磋商,以期妥善处理此事件,降低公司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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